一、參保范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為全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在職職工和退休職工。
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在一個自然年度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的最高支付限額為10萬元。
三、大額醫療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額。在一個自然年度內,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10萬元以上的部分,由大額醫療救助金支付90%。職工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大額醫療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額為45萬元。
四、住院醫療待遇:
㈠、在職職工: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住院醫療費,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一級、二級、三級醫療機構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分別為90%、85%、85%。
㈡、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住院醫療費的比例,比在職職工分別提高5%。
參保職工憑入院通知單、社保卡和身份證到定點醫院辦理住院手續,三天內到醫院醫保辦上傳住院信息;出院時只繳納個人負擔的醫療費就可以辦理出院手續。
報銷比例情況見下表:
醫院級別 |
起付標準 |
起付標準以上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10萬元以下報銷比例 |
基本醫療統籌基金10萬元以上大額醫療救助金45萬元以下 |
在職職工 |
退休職工 |
在職、退休職工 |
一級醫院 |
400 |
90% |
95% |
90% |
二級醫院 |
500 |
85% |
90% |
90% |
三級醫院 |
600 |
85% |
90% |
90% |
注:患精神疾病住院治療的參保城鎮職工,取消住院起付線標準。
五、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待遇與單位繳費脫鉤。
㈠、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實際繳費滿十年的,直接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與單位繳費脫鉤;實際繳費不滿十年的,按本人最后一次繳費基數和補繳時單位繳費比例由單位一次性補足十年,自繳費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㈡、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以本人上月養老金為繳費基數(退休人員養老金低于基本醫療保險當年最低繳費基數的,按當年最低繳費基數繳納),按補繳時單位繳費比例,由單位一次性補足十年后,自繳費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㈢、退休人員應同時參加大額醫療救助,參保繳費后按規定享受大額醫療救助待遇。
六、適當調整基金征繳比例。為保持醫保基金安全運行,逐步提高醫療待遇,適當提高用人單位繳費比例,并分步實施:2013年7月1日起,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由按職工工資總額的6%提高到6.5%;2014年1月1日起,單位繳費比例由6.5%提高到7%。參保職工個人繳費比例不變。
七、職工醫療保險門診慢性病醫療待遇
㈠、門診慢性病范圍:門診慢性病病種分為甲乙兩類,共54種.
甲類疾病5種,包括:惡性腫瘤(含白血病)、尿毒癥、器官移植、血友病(A、B血管性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
乙類疾病49種,包括:高血壓病(3級)、冠心病、心肌病、腦出血腦梗塞、糖尿病、甲狀腺功能亢進、永久性甲狀腺功能減退、肺間質纖維化、肺心病、支氣管哮喘、風濕性關節炎、類風濕關節炎、風濕性心臟病、痛風、肝豆狀核變性、慢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償期)、潰瘍性結腸炎、消化性潰瘍、慢性腎炎、慢性腎功能衰竭(失代償期)、精神疾病、癲癇、系統性紅斑狼瘡、重癥肌無力、帕金森綜合癥、股骨頭壞死、頸腰椎病、周圍血管疾病、血管支架術后抗凝治療、真性紅細胞增多癥、原發性血小板增多癥、惡性貧血、特發性骨髓纖維化、骨髓增生異常綜合癥、結核病、銀屑病、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前列腺增生、苯丙酮尿癥、慢性心力衰竭、心臟瓣膜病、腎病綜合癥、瓣膜置換術、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非瓣膜性房顫、多發性硬化癥、黃斑變性疾病、青光眼。
(二)落實門診慢性病待遇標準
1、起付標準。一個年度內,醫療保險政策范圍內的門診慢性病醫療費用起付標準為1000元(中醫醫療機構的起付標準為900元)。在兩家或兩家以上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一個年度內只負擔一個起付標準。
2、支付比例。醫療保險政策范圍內的醫療費用,超過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甲類疾病支付比例為85%,乙類疾病支付比例為75%;進入大病保險的支付比例為90%。
(三)規范門診慢性病就醫
1、定點醫療機構選擇。門診慢性病患者原則上選擇轄區內1家綜合定點醫療機構作為就醫定點醫療機構;患有兩類或兩類以上不相關聯疾病、且首選醫院確不具備診治條件的,經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可另外選擇其他醫療機構就醫。每名患者選擇定點醫療機構最多不超過3家。就醫定點醫療機構一個年度內不得變更。
精神疾病和傳染性疾病須選擇精神病專科醫院、傳染病專科醫院或設有精神疾病、傳染性疾病病房的綜合醫院作為定點醫療機構。
因轄區內定點醫療機構不具備診治條件或長期在濟寧市主城區居住(一年以上)的縣(市、區)門診慢性病患者,經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可在濟寧主城區選擇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市外異地安置人員須在居住地選擇一家醫療機構作為門診慢性病定點醫療機構。
2、門診慢性病診治。門診慢性病患者必須由門診慢性病醫師診治。門診慢性病醫師從符合條件的醫保醫師中選定。二、三級定點醫療機構要設立專門的門診慢性病診室,一級醫療機構要設立門診慢性病門診,由專(兼)職的門診慢性病醫師坐診,負責門診慢性病的診治。門診慢性病患者就醫時,要認真核對患者身份,確保人、證相符。
3、門診慢性病就醫。門診慢性病患者憑《門診慢性病醫療證》或《社會保障卡》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每次就醫購藥處方量原則上以一個月用量為限。患有糖尿病、高血壓病、冠心病、腦梗塞腦出血四類門診慢性病或因事外出一個月以上的,經個人申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后,可適當延長購藥處方量,最長不超過2個月。需靜脈注射、滴注的針劑須在定點醫療機構使用。住院期間不得發生門診慢性病醫療費。因疾病急性發作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符合門診慢性病病種范圍的,經定點醫療機構審核后納入支付范圍。
4、門診慢性病轉診。因定點醫療機構檢查設備或診療技術所限確需轉外診治的,由定點醫療機構提出轉診意見,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登記,發生的醫療費用由轉出醫療機構按規定給予報銷。未履行轉診手續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八、以上政策與各縣、市、區醫保政策不一致的,以各縣、市、區為準。